緊急關頭,開槍前要三思不可行
緊急關頭,開槍前要三思不可行 藍田兩名警員向一名手持鋒利鎅刀的躁夫連開三槍,令他頭部中彈死亡,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員使用了過份武力。 涉事的年青人最後死亡固然不幸,事實上開槍警員亦承受很大壓力,警察執行職務時,於電光火石一刻,肩負法律和雙重的死亡判斷,實不而為。 頭條日報社評用「槍無眼,開槍前要三思」為標題 頭條日報社評用「槍無眼,開槍前要三思」為標題,我實在懷疑,於電光火石之間還有可能三思嗎? 我個人認為絕不可行,如此緊急關頭,不是要三思,是要當機立斷,按當時環境作出即時決定,並同時執行。要決定的過程,應該經過極速的「考量」,但「考量」不等於「三思」。 要做到當機立斷,極速的「考量」,選擇最佳方案,警察要做的,是關鍵的思維訓練,行使切合當時環境的適當武力。 考量 = 關鍵的原則思維 所謂考量,並非當時當刻憑直覺諗出來,雖然現場環境瞬息萬變,所有事情都是瞬間發生,但考慮的原則卻是不變的、有根據的。簡單地說,考慮的原則就是法律下思維的框架,在普通法(Common Law)下,作為一個合理的人(Reasonable Man)是如何思考上述情境,關鍵的考量原則,普通人值得花點時間理解。 警員以手腳為目標不設實際 「警員為何不以手、腳或其他部位為目標?」說這話的人一定看得電影太多,而沒有留意,電影中警員訓練射擊時,標靶公仔紙的紅心位置,必定是身體中心點,否則,假若警員要向手、腳部位為目標,標靶公仔紙的目標紅心就應該放在手腳之處,但現實並非如此。事實上,開槍時的考慮,就是要擊中對方,即是說,開槍時應以對方身體的最大部份為主要目標。開槍為手段,是執法者執行 Deadly Force,致命武力。 嚴重暴力的緊急情況下,沒有「最低武力」,只有「合理武力」 經常聽到「最低武力」,究竟何為「最低武力」? 「最低武力」並不一定合理,或者更有可能不合法,這亦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在法律條文內應找不到「最低武力」的字眼。 「最低武力」≠「合理武力」 為何我們仍經常聽到「最低武力」? 「最低武力」多出現在機構指引中,出自官腔的解話中。「最低武力」並不適合所有處境情況,而只較為合用於應對低階的暴力行為,最低武力很容易被誤解為好像去超級市場,內裏有很多選擇,可以慢慢挑選。在實際環境,要處理嚴重的暴力事故,要制止如刀架頸上的暴力行為,決定要用甚麼方法達到最終拯救生命的目的,千鈞一髮,極限的機會可能只得一次,選擇最低武力,很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後果。 我並不是說警員可以隨便開槍,涉事的年青人最後死亡真的是不幸事件,我選擇小心看待這個議題,即如何確保執法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使用合理的武力;與此同時,則應避免動輒訴諸極端的觀點,或者單憑臆測,就對涉事者(不論是對死傷者或者執法人員)作出欠缺證據支持的指責。 何為合理武力 在法律之下,沒有人有權對他人施用不合法 (Unlawful Force) 的武力。 根據香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