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人來說,暴力一詞並不陌生,每天新聞都聽到大大小小不同的相關報導,暴力是生活常見的事實,簡單來說,暴力就是攻擊行為的一種型態,凡意圖引起他人身體的、心理的傷害之行為,即為暴力行為。
對於職場暴力的定義,社會仍未能達致完全的共識,要決定什麼行為在工作間可接受,什麼是不可接受,不同文化及社會背景、在不同行業也有不同的界定,因此要決定什麼行為不可接受,並沒有一致的界線及國際標準。
根據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的資料顯示,國際勞工組織對職場暴力的定義,是僱員在工作期間,又或直接地因為需要工作的原故,受到任何不合理的待遇或行為上的攻擊、威脅或傷害等,便定義為工作間的暴力。當中大致可分為兩個類別,僱員與僱員之間的暴力,及僱員和任何在工作環境中出現的非僱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而工作間的定義,包括僱員因工作關係而需要前往或逗留的任何地方,及僱主直接或間接要求僱員去的地方。(1)
大多數人認為職場暴力就是人身攻擊,然而,眾多國際勞工及健康組織對職場暴力有一個更廣泛的定義,職場暴力泛指員工在執勤時受到暴力對待、辱罵或威嚇,並對其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和在心理上造成的滋擾。
事實上,若工作間暴力行為不加以遏止,問題之嚴重程度會日益增加,最終有機會釀成人命傷亡。
案例一: 的士乘客語言暴力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D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46條,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說粗言,可能已經犯法。
2010年聖誕節,一名休班消防員張先生,在旺角帶醉截乘的士前往黃大仙,張涉嫌粗言穢語辱罵司機。司機不甘被辱將車輛駛往黃大仙警署報警,指控乘客張先生以冒犯性語言責罵司機。警方交通部深入調查後,根據法例第374D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票控張姓男乘客。
案例二: 粗口侮辱醫生
2014年4月18日,一對同居情侶,帶同女兒到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因等候兩小時仍未能見醫生而動怒,與在場醫護人員爭執,並以粗口辱罵醫生,又直斥醫生「讀屎片」、「無醫德」,最後遭醫院管理局票控違反《醫院管理局附例》,被裁定罪名成立,兩人各被罰款 1,000元。
職場暴力的定義
職場暴力是指在工作間所發生的任何形式之身體傷害,威脅性行為或辱罵,包括語言暴力、威脅、欺凌和其他傷害身體的行為,例如毆打、傷人、強暴、威嚇、電話滋擾、恐嚇及對人粗言穢語等。
美國職業安全及健康研究所(2006)
參考資料: (1) 香港職業安全健康局
Copyrighted by Lawrence Chu (轉載請引述出處)
作者: 朱德俊先生 (Mr. Lawrence Chu),曾任職於青山醫院、葵涌醫院、九龍醫院精神科、醫管局精神科社康服務及新生精神康復會,擁有超過 20 年精神復康工作經驗,所教授的處理暴力行為相關課程,獲中國、香港、澳門及加拿大超過 60 間醫院、政府及社福機構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