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發生暴力事故 職員/同工遭告疏忽 大多庭外和解

安老院舍接二連三發生長者以利器傷及其他院友,引發社會關注院舍職員/同工之危機應變能力,我在社福機構提供培訓多年經驗中,發現一般護理院舍對長者暴力的危機意識較低,部分機構高層更未有訂立安全指引,甚或不知院舍職員在處理暴力事故時,機構及單位主管或會被問責。

事實上,法庭處理這些個案時,會要求機構職員對服務使用者履行如同家人照顧般合理及謹慎的責任,如「家屬發現長者從碌架床上跌下,應立刻帶他看醫生」,並會以機構有否做足預防措施,臨場反應是否合理等因素,決定機構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是否構成疏忽侵權。院友年紀愈大,參與活動受傷風險愈高,院舍的責任便愈大。

曾有個案確立疏忽侵

若家屬、服務使用者、職員甚至機構以外人士認為機構疏忽致其權利被侵犯,可控告該機構。

建議服務質素標準(標準)及準則(SQS)訂明每年演習 補經驗不

機構在處理暴力行為事故上經驗不足並不罕見,以下為一位前線護理員遇上院友拿起剪刀攻擊其他服務使用者之個案分享:「他手持剪刀,左右揮動,大家都知道應令施暴者平復,但實際上怎樣做才對?該先上前控制他? 還是保護其他院友?」他事發時一邊與涉事院友對話,引開注意力,一邊提示其他長者往辦公室尋求支援,直至其他職員抵達及有信心控制場面時就合力捉住該院友,最後成功將他制服。過程中他擔心用力過度令施暴者受傷,要負上刑責。

為了讓職員在處理暴力行為時能使用有效而合宜的技巧,我建議院舍機構每年應在所屬單位分享及深入討論一至兩宗個案及安排演習,如院友打架,手持武器等情況下,職員該如何處理之情境演習。

培訓,如應對職場暴力課程,主管須負

本港家屬、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就疏忽侵權控告機構的案例不少,加上社福機構對處理職場暴力事故之相關法律培訓發展不足,不少管理層對基本法律知識一知半解,以為對外購買培訓服務便不用承擔責任。

事實上,若(外判)課程導師所教授的法律知識及介入手法不當、導師認證過期、上課時助教及學員比例不足、教授技巧已被嚴禁使用(外國曾有導師教授已被禁用的技巧,最後令職員或服務使用者受傷或死亡)、教授過程沒有進行風險評估等等,而最終導致職員或服務使用者受傷,機構主管又誤以為院舍毋須為外判培訓機構導師所教授的知識及技巧負責的話,機構可因沒有查核培訓導師認證而被裁定失職。

就本人所見,沒有為員工提供相關培訓及指引的院舍機構實在為數不少,然而,法庭並非要求機構絕對安全,而是會考慮機構是否已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預防悲劇,如訂立及執行合理兼與時並進的指引、培訓職員、備有急救設備等。

最近聽聞有主管質疑訂立白紙黑字指引,認為「下下執到咁正,不切合人性化的社福界」,但實情是訂立指引只是法律的最低要求,遇上事故發生時職員亦需要合理地運用常識應變,不能以「只是跟指引辦事」做托詞,就如「長者做手術要家屬同意,但若長者命危,醫生不會堅持等家屬來簽字」概念一樣。

對於部分院舍規定職員須經管理層同意才可報警,這樣會否令院舍因延誤召喚白車而被問責?我認為要視乎職員能否隨時聯絡上管理層,以及事發時真正的應變情況;若職員出錯,須由機構承擔後果,這是轉承責任,一般是被民事索償。

最後,我想強調的是職員認識相關法律並非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反正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重要的是避免慘劇發生。

Copyrighted By Lawrence Chu

Leave a Reply

Time limit is exhausted. Please reload the CAPT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