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舍血案與職安培訓 – 102歲人瑞揮剪插院友

安老院舍暴力事故,近年已不是什麼新聞,老人家火氣盛,互相襲擊事故接二連三發生,繼去年4月6日在將軍澳靈實院舍一宗造成一死一重傷命案後,昨天藍田耆康會又發生傷人案,事發時間約凌晨二時,地點為平田邨服務設施大樓之耆康會,行兇者為一名102歲男長者,當時手持一把 15 厘米長的剪刀向一名年約 87 歲長者施襲,受害老翁頭部被利剪插傷,情況嚴重。 老年人的暴力風險 長者會愈老愈暴力嗎? 事實上,暴力風險卻隨著年齡的增加而提升起來。研究資料顯示65歲的個人較中年有更多的攻擊行為。長者中,暴力的案主一般與嚴重的器官疾患有關,如認知障礙症及中風等,導致衝動的控制能力較低及認知障礙,部份嚴重患者還有被害妄念。這些因素都導致他們的暴力風險比中年人高。還有一項可能因素,一般工作員面對老人時的暴力警覺性都會較弱,因而忽略潛在危險、導致未能及時作出反應,這亦是導致受傷的原因。 機構自我評核 作為機構的管理者,你有沒有考慮以下的問題? 是否有制定一套應對工作場所暴力事故的政策 是否有為工作場所進行風險評估,包括環境及服務使用者的暴力風險評估 是否有提供資料或指引,讓員工清楚知道,工作場所發生暴力事故時的基本工作流程及通報機制 是否有為新入職員工提供預防及處理暴力的相關培訓,包括匯報事故的程序、處理流程、技巧、撤離機制、何時需要及如何求警協助 是否有為舊有的員工提供定期處理暴力的相關培訓 是否有提供處理暴力事故的演習實務訓練 根據(香港法例第509章) 第6條 (2)規定,僱主必須在合理可行  (reasonably practicable) 的範圍內,該採取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根據這條法例,很清楚規定僱主必須提供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 假若僱員的工作環境,需要經常處理服務使用者的暴力事故,僱主不可以假設僱員自行使用普通常識 (Common Senses) 去處理,而大多數醫護及社會服務工作中的僱員,在其專業職系的培訓中,亦沒有學習相關技巧。這肯定是僱主的責任,而條例亦很清楚,僱主責無旁貸,必須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要確保工作中的僱員安全及健康,僱主的工作包括:…

Continue Reading院舍血案與職安培訓 – 102歲人瑞揮剪插院友